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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9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恩国与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国,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910号原告刘恩国,男,生于1948年3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春峰,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恩国与被告山东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恩国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和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靳先香人民陪审员  韩立青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穆象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