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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异字第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崔昌华、兰井新与门胜志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昌华,兰井新,门胜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异字第0047号异议人崔昌华(原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兰井新,无职业。被执行人门胜志,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井新与被执行人门胜志、崔昌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昌华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崔昌华称,异议人崔昌华与被执行人门胜志在诉讼过程中已解除婚姻关系,不同意处分其名下房产。本院查明,异议人崔昌华与被执行人门胜志同为(2013)南民初字第59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并且对原告兰井新共同返还人民币10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3)南民初字第59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崔昌华名下房产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崔昌华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若磊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辰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