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国源、周希醮等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源,周希醮,林德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94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押回。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春晓,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希醮。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1998年6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脱逃罪于1998年12月17日被金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招摇撞骗罪于2002年6月3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于2005年4月26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6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日被押回。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林德钊。曾因酒后驾驶于2010年12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2015年4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2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源、周希醮、林德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源、周希醮、林德钊及辩护人陈春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5日2时许,瑞安市看守所xxx监室羁押的李某上厕所时吵醒被告人王国源、林德钊,双方发生争吵。当日6时许,被告人王国源要求李某蹲到墙边听监规,并要求其将头靠在墙上,李某不愿照做,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周希醮随即用巴掌殴打被害人李某,后被告人王国源、林德钊及陈某、曾某也上前对被害人李某拳打脚踢,被害人李某被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主要损伤为左胸部挫伤,左侧第6、7、8、9肋骨及右侧第10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国源、周希醮、林德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曾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源、周希醮、林德钊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国源、周希醮、林德钊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德钊、周希醮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国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二、被告人周希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三、被告人林德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坚键人民 陪 审员 董 淼人民 陪 审员 刘秋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 叶潘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