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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与刘纪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刘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033号申请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耿梅红。被执行人刘纪某,男,1974年4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纪某罚金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纪某无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房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新牧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