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美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委托代理人:尤洪刚。委托代理人:王超。被执行人:邓美山,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美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邓美山之妻刘锡莲在中国农业银行桦甸支行有储蓄存款,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扣划744.00元,于2015年11月11日将上述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文亮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