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衡水正丰机电五金有限公司与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正丰机电五金有限公司,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正丰机电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421号。被执行人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强县工业园。本院在执行衡水正丰机电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东北助剂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经查询,除被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的土地及银行账户,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衡水正丰机电五金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其他相应的执行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月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