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临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与丰宗柱、王玉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355号申请执行人临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则富,总经理。被执行人丰宗柱,男,1966年6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玉景,女,1964年5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临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宗柱、王玉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丰宗柱、王玉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7474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