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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与营口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240号原告: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建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瑞,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望生,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营口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南楼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洪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1元,减半收取为931元,由原告安徽合叉叉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亚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