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初字第01365号原告彭某某,男,农民。被告李某,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三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