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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英玉与杨议平、黄昌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英玉,杨议平,黄昌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黄英玉,女,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杨议平,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黄昌宝,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英玉与被执行人杨议平、黄昌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议平、黄昌宝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佳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