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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与陈焦龙、翟恩弟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陈焦龙,翟恩弟,翟振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785号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路五区一号楼。法定代表人汝鹏。被告陈焦龙。被告翟恩弟。被告翟振强。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焦龙、被告翟恩弟、被告翟振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焦龙、被告翟恩弟、被告翟振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焦龙、被告翟恩弟、被告翟振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山东润成汽车销售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