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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田庆春、郝凤梅等与田庆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庆春,郝凤梅,田艳蕊,田剑剑,田庆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403号原告田庆春。原告郝凤梅。原告田艳蕊。原告田剑剑。被告田庆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庆春、郝凤梅、田艳蕊、田剑剑与被告田庆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庆春、郝凤梅、田艳蕊、田剑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田庆春、郝凤梅、田艳蕊、田剑剑负担。审 判 长  周彦廷审 判 员  XXX人民陪审员  焦立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