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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乳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松火与童桥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乳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刘松火,男,汉族,1954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童桥古,男,汉族,1940年11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松火与被执行人童桥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童桥古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童桥古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乳法执字第1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平生审判员  李亚坚审判员  林梓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小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