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涛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清波、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民初字第22号原告王涛,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樊华,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区224室。法定代表人蔡文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剑龙,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丽敏,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巴克图路六合广场辽塔赣商大厦,原名为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建东,总经理。被告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怀德街29号。法定代表人方项,董事长。原告王涛诉被告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1083.44元,本院减半收取525541.72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代理审判员 伍 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廖灵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