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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执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赵平业与漯河市振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郾执字第00592号漯河市振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你与赵平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郾民初字第2004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任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一、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二、案件诉讼费及执行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