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商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与李某甲、李某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李某甲,李某乙,胡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商初字第681号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负责人:刘某。委托代理人:宋景来。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阜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 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