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立管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昆明阳光幼儿投资有限公司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明阳光幼儿投资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云南瑞麟置业有限公司,陈飞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阳光幼儿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益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法定代表人:马媛琳,系该局局长。原审被告云南瑞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述文,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审被告陈飞虎,男,汉族。上诉人昆明阳光幼儿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寻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昆明市西山区,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文体广电旅游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事实及理由,本案涉及不动产的争议,该不动产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代理审判员 荆 瑛代理审判员 张丽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武 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