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贾某某、朱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贾某某,朱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裴某某,男,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南俊平,新绛县汾河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男,汉族,住新绛县城内。被告:朱某某(系贾某某妻子),汉族,住新绛县城内。委托代理人:和志宏,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朱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06元,减半收取34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畅英民审 判 员 王彦萍助理审判员 南春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一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