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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裴某某与贾某某、朱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贾某某,朱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68号原告:裴某某,男,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南俊平,新绛县汾河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男,汉族,住新绛县城内。被告:朱某某(系贾某某妻子),汉族,住新绛县城内。委托代理人:和志宏,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朱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06元,减半收取34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畅英民审 判 员  王彦萍助理审判员  南春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一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