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9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世宸、高勇、潘玉贞、邱玉松、张永利、武义成、王建强、孙延杰、孙炳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世宸,高勇,潘玉贞,邱玉松,张永利,武义成,王建强,孙延杰,孙炳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97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被执行人赵世宸。被执行人高勇。被执行人潘玉贞。被执行人邱玉松。被执行人张永利。被执行人武义成。被执行人王建强。被执行人孙延杰。被执行人孙炳昌。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世宸、高勇、潘玉贞、邱玉松、张永利、武义成、王建强、孙延杰、孙炳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青法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