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明故意杀人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603号罪犯陈明,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渝高法刑终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无期徒刑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重庆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提出:罪犯陈明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遵守监规队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七项”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好,成绩突出。获得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前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所报有关罪犯陈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三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 凯代理审判员 谭继权代理审判员 蓝 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大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