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商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本永与冷焕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永,冷焕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547号原告张本永,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冷焕财,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本永与被告冷焕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张本永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