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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本永与冷焕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永,冷焕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547号原告张本永,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冷焕财,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本永与被告冷焕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张本永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