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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魏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630号原告:魏某,女。被告:方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军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630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