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淑贞与蒋世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贞,蒋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246号申请执行人黄淑贞,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蒋世清,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黄淑贞与被执行人蒋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蒋世清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管、银行、房管、工商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于2015年9月6日,划拨了被执行人蒋世清在金融部门的存款人民币11205.06元,该案分配2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蒋世清名下坐落于厦门市杏林建设开发公司2010JP06地块新城际广场8号子地块11#楼B梯11层1103室面积89.45平方米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3087081),该房产已抵押银行,本院已委托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处置。无法在短时间内变现。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