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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景付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景付,魏秀芹,孙绪军,王景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047号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军,该联社腰站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王景付,男,住平原县。被告:魏秀芹,女,住平原县。被告:孙绪军,男,住平原县。被告:王景臣,男,住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景付、魏秀芹、孙绪军、王景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景付、魏秀芹、孙绪军、王景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97元,减半收取1148.5元,由原告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杜圣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卫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