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凉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张某、金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金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凉刑初字第477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区检刑诉字(2015)第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张某开车至本市凉州区黄羊镇新河街,趁被害人钱某某家中无人,金某某、张某翻墙进入钱某某家中盗窃11000元后,被回家的钱某某发现将金某某堵在作案现场,金某某趁钱某某打电话报警之机,逃离作案现场,后金某某、张某被钱某某及该村村民抓获。2、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金某某、张某、张峰元(另案处理)开车至本市凉州区金羊镇三盘磨村二组,金某某在外望风,张某、张峰元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80元、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白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500元,被盗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000元。3、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时间不详)、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金某某、张某两次翻墙进入本市凉州区南关桥头丹阳广场附近被害人肖某某的库房内,盗窃1988年购买的凉州曲酒10箱(原武威酒厂1988年出厂),共计240瓶,购买价格每瓶2.7元,共计价值648,盗窃1998年购买的泸窖头曲23箱,购卖价格每瓶15元,共计价值2070元。4、2015年3月25日晚,被告人金某某、张某、小李(身份不详)开车至本市凉州区武南镇大河村二组,砸毁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其门口的白色丰田汉兰达车窗玻璃,盗窃车内武酒牌坛藏特供白酒一箱及软中华四条。经鉴定武酒牌坛藏特供白酒价值348元,软中华价值2560元,被盗物品计价值2908元。5、2015年4月6日,被告人金某某、张某开车至本市凉州区黄羊河农场,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3000元,皇台牌红六鼎白酒两瓶。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256元。6、2015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金某某、张某开车至本市凉州区黄羊河农场,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窃兰州牌硬吉祥香烟一条、兰州牌硬珍品香烟一条、现金185元。经鉴定,被盗兰州香烟价值共计575元。7、2015年3月底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3月27日,被告人金某某、张某开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毛藏乡库区移民峡口安置点,先后两次翻墙进入安置点6户村民家中实施盗窃。从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窃得1400元、武酒牌坛藏8年白酒两瓶、瑞尼维尔化妆品一套;从被害人朱某某家中窃得镀金戒指一枚;从被害人朱文前家中窃得衬衫两套;从被害人罗才仁加家中窃得火镰、“给尖”等物;从被害人顾明胜家中窃得2600元、金项链、吉祥兰州等物品;被害人罗虎家中未窃得财物。上述部分物品经鉴定价值806元,部分物品无价格证明。被告人金某某、张某盗窃作案13起,窃得财物价值2238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在二年至三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金某某在一年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第2、3起无异议,第1起盗窃只偷了现金600元,没有11000元;第4起只偷了一箱特供武酒,没有烟;第5起没有现金3000元;第6起没有现金;第7起中在陈某某家中没有现金1400元,未偷朱文前家衬衫,其余对;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的辩解意见与张某的辩解意见基本相同。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张某开车至本市凉州区黄羊镇新河街,趁被害人钱某某家中无人,金某某、张某翻墙进入钱某某家中盗窃600元后,被回家的钱某某发现将金某某堵在作案现场,金某某趁钱某某打电话报警之机,逃离作案现场,后金某某、张某被钱某某及该村村民抓获。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钱某某于2015年4月9日报案被盗,同日凉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被害人钱某某报案和陈述证实,2015年4月8日15时许,家中被盗现金11000元,将盗窃的人员堵在家中,并将作案人抓获。(3)、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证实,凉州区黄羊农场一分厂钱某某家系案发现场。(4)、被告人张某、金某某对指控的作案过程无异议,均辩解只盗窃现金600元,逃跑途中钱丢失。2、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金某某、张某、张峰元(另案处理)开车至本市凉州区金羊镇三盘磨村二组,金某某在外望风,张某、张峰元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窃80元、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白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华为手机价值500元,被盗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000元。以上总计价值1580元。案发后,手机、笔记本电脑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张某某报案和陈述证实,2015年3月12日17时许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80多元,华伟手机一部,东芝笔记本电脑一部。(3)、现场勘察笔录和照片证实,凉州区金羊镇三盘磨村二组张某某家系入室盗窃现场。(4)、被告人张某、金某某对指控的作案过程无异议。3、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时间不详)、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金某某、张某两次翻墙进入本市凉州区南关桥头丹阳广场附近被害人肖某某的库房内,盗窃1988年购买的凉州曲酒10箱(原武威酒厂1988年出厂),共计240瓶,购买价格每瓶2.7元,共计价值648,盗窃1998年购买的泸窖头曲23箱,购卖价格每瓶15元,共计价值2070元。部分赃物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凉州区公安局于2015年4月14日接受肖某某报案,2015年4月14日立案侦查。(2)、被害人肖某某报案和陈述证实,2015年4月13日发现其位于凉州区东关街沿河路的库房被盗,丢失1998年产的泸窖头曲23箱,1998年生产的凉州曲酒10箱。(3)、被告人张某、金某某对指控的作案过程无异议。4、2015年3月25日晚,被告人金某某、张某、小李(身份不详)开车至本市凉州区武南镇大河村二组,砸毁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其门口的白色丰田汉兰达车窗玻璃,盗窃车内武酒牌坛藏特供白酒一箱。经鉴定武酒牌坛藏特供白酒价值348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赵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报案,同日凉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被害人赵某某报案和陈述证实,2015年3月25日将白色汉兰达停放在大河村二组家门口,次日早晨发现后车门玻璃被砸,丢失一箱武酒特供和四条软中华香烟。(3)、被告人张某、金某某对指控的作案过程无异议。其辩解盗窃物中无四条软中华香烟。5、2015年4月6日,被告人金某某、张某开车至本市凉州区黄羊河农场,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皇台牌红六鼎白酒两瓶。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256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王某某于2015年4月9日报案被盗,同日凉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被害人王某某报案和陈述证实:2015午4月6日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现金3000多元、两瓶黄台红六鼎白酒。(3)、被告人张某、金某某对指控的作案过程无异议。其均辩解未见现金3000元,其余对。6、2015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金某某、张某开车至本市凉州区黄羊河农场,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窃兰州牌硬吉祥香烟一条、兰州牌硬珍品香烟一条。经鉴定,被盗兰州香烟价值共计575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张某某家被盗案于2015年4月15日凉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被害人张某某报案和陈述(卷-47-51页)证实:2015年农历过年后,家中被盗丢失一条黑兰州、一条吉祥兰州,一套纪念币,100、50、20、10、5、1元各一张。(3)、被告人张某、金某某对指控的作案过程无异议。其均辩解未见一套纪念币,其余对。7、2015年3月底、3月27日,被告人金某某、张某开车至天祝藏族自治县毛藏乡库区移民峡口安置点,先后两次翻墙进入安置点6户村民家中实施盗窃。从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窃武酒牌坛藏8年白酒两瓶;从被害人朱某某家中窃得镀金戒指一枚,卖得现金143元;从被害人朱文前家中未窃得东西;从被害人罗才仁加家中窃得火镰、“给尖”等物;从被害人顾明胜家中窃得现金2600元、一对耳环,卖得现金95元;被害人罗虎家中未窃得财物。上述部分物品经鉴定价值438元。以上总价值3038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并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陈某某于2015年4月12日报案,家中被盗。次日凉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被害人陈某某报案和陈述证实,2015年3月27、28日,家中被盗丢失现金1400元,武酒(8年)2瓶,兰州烟2盒,化妆品一套。(3)、被告人张某、金某某对指控的作案过程无异议。其均辩解未见现金1400元,其余对。(4)、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罗虎于2015年4月15日报案,同日凉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5)、被害人罗虎报案和陈述(卷三39、39-40页)证实:2015年3月27、28日家中院墙上有手痕,但未丢失财物。(6)、被告人张某、金某某对指控的作案过程无异议。(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朱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报案,同日凉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8)、被害人朱某某报案和陈述证实,2015年3月30日发现家中被盗,丢失一枚镀金戒指。(9)、被告人张某、金某某对指控的作案过程无异议。(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朱文前于2015年4月15日报案家中被盗,同日凉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11)、被害人朱文前报案和陈述证实,2015年4月2日从外地赶回家中,发现家中被盗,丢失衣服两件,一件男式羊毛衫,女式衬衣一件。(12)、被告人张某、金某某对指控的作案过程无异议。其均辩解未偷衣服。(1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罗才仁加于2015年4月12日报案家中被盗,次日凉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14)、被害人罗才仁加报案和陈述证实,2015年3月30日从回家中,发现家中被盗,丢失火镰,给见、石头眼镜被盗。(15)、被告人张某、金某某对指控的作案过程无异议。没偷石头眼镜,其余对。(1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卷三68-70页)证实,顾某某2015年4月12日报案家中被盗,次日凉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17)、被害人顾某某报案和陈述证明,2015年3月30日回到家中,发现家中被盗,丢失黄金项链、对耳环、戒指一枚,现金2600元,一条吉祥兰州。(18)、被告人张某、金某某对指控的作案过程无异议。张某承认在顾某某家盗窃现金2600元,没有黄金项链,其余对,偷上现金的事,张某未告诉金某某。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金某某入室盗窃作案13起,窃得财物价值8467元。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本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84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金某某所持第1起盗窃只偷了现金600元,没有11000元;第4起只偷了一箱特供武酒,没有烟;第5起没有现金3000元;第6起没有现金;第7起中没有现金1400元,未偷朱某某家衬衫等辩解意见,经审查,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认定原则,应以被告人庭审供述认可的事实予以认定。故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金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本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张某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应依法撤销缓刑,与后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前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交)。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说明:扣除前盗窃罪刑拘一月)。二、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2把安全锺、1把改锥、一个手电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宗武人民陪审员 李成文人民陪审员 许德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志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