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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耦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陕西西部快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杨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耦民初字第00426号原告陕西西部快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米秦北路李家堡社区5号楼二单元2104室。法定代表人王维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祥,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正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部快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正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部快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部快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西部快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后收取501.5元,由原告陕西西部快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仲正东代理审判员  姜海凤人民陪审员  施建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嘉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