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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陈双月与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双月,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064号申请执行人:陈双月,女,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法定代表人:谭家崧,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双月与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拖欠工资5580元及100%赔偿金558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五日内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有坐落于阳江市三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酒店附属设备一批,但上述财产已被本院另案[(2014)阳城法执字第84号]查封处理;除上述财产外,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要求对上述财产参与分配,现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处理,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0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曾建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容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