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晏勇与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勇,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32号原告晏勇,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广场地下夹层,组织机构代码07882096-5。委托代理人刘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勇与被告乐天玛特(重庆)商业有限公司大坪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勇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晏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晏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