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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2225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刘恒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