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2225号原告刘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刘恒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