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进、欧阳鹏程与李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431号原告王进,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原告欧阳鹏程,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忠贤,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进、欧阳鹏程诉被告李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进、阳鹏程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进、欧阳鹏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进、欧阳鹏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98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25元由原告王进、欧阳鹏程共同负担。审 判 长 阳 林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