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马占彪、马生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742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马某乙。因本案于2015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09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13000元。2013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2015)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静、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时代伟业恒美超市门口,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陈某某的红色远豪YH110-3型二轮摩托车一辆,实物价值人民币2945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2、2015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纺研所附近,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赵某某的华鹰牌150型三轮摩托车一辆,实物价值人民币380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3、2015年5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时代伟业恒美超市门口,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周某某的五羊牌WY110ZH型三轮摩托车一辆,实物价值人民币450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家属退赔赃款12500已发还被害人周某某、赵某某、陈某某。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马某乙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5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时代伟业恒美超市门口,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陈某某的红色远豪YH110-3型二轮摩托车一辆,实物价值人民币2945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二、2015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纺研所附近,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赵某某的华鹰牌150型三轮摩托车一辆,实物价值人民币380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三、2015年5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时代伟业恒美超市门口,趁无人之机,盗得被害人周某某的五羊牌WY110ZH型三轮摩托车一辆,实物价值人民币450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家属向被害人周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退赔赃款12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周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无视刑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盗窃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乙曾因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刑教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自愿认罪且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马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席爱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腾霄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