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成顺与李春刚、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顺,李春刚,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1919号申请执行人王成顺。被执行人李春刚。被执行人王丽华。申请执行人王成顺与被执行人李春刚、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春刚所有的位于青州市现代钢材物流园房地产一处(房产建筑面积254.99平方米、营业场地租赁面积619.5平方米)正在进行拍卖,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春刚的房地产拍卖余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王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