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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民初字第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400号原告陈某。被告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潘磊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