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赵欢欢与张艳芳,灵宝市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段胜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欢欢,张艳芳,灵宝市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段胜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1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欢欢,住河南省灵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芳,女,住河南省灵宝市。原审被告灵宝市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法定代表人段胜建,董事长。原审被告段胜建,现住河南省灵宝市。上诉人赵欢欢因与被上诉人张艳芳,原审被告灵宝市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段胜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欢欢于2015年11月13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欢欢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欢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均由赵欢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