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海司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张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829号原告:上海司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薛莲,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洁,女,汉族,1994年8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冠雨,系张洁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司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诉被告张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另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上海司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司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司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司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