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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李绍斌、齐玲珠与长春市宽城区雅家宾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斌,齐玲珠,长春市宽城区雅家宾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李绍斌,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齐玲珠,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孙政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宽城区雅家宾馆,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龙江路16-3号。代表人:张振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斌、齐玲珠与被告长春市宽城区雅家宾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斌、齐玲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0元减半收取16700元,由原告李绍斌、齐玲珠负担。审 判 长  许勇花代理审判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