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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安娜与被执行人刘长珍、刘长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娜,刘长珍,刘长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00号申请执行人刘安娜,女,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刘长珍,女,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刘长久,女,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西岗区。申请执行人刘安娜与被执行人刘长珍、刘长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3336号民事调解,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刘安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长珍、刘长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刘长珍、刘长久名下银行账户。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已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沙执字第9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代理审判员  冯哲代理审判员  金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健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