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知终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新昌县七星街道麦霸娱乐新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昌县七星街道麦霸娱乐新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麦霸娱乐新城。个体经营者潘水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新昌县七星街道麦霸娱乐新城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新昌县七星街道麦霸娱乐新城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新昌县七星街道麦霸娱乐新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绍知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琼代理审判员 陈 宇代理审判员 侯 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梦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