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凤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姚利兴与张家港市凤凰镇欧风艺术装饰总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利兴,张家港市凤凰镇欧风艺术装饰总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凤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姚利兴。被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欧风艺术装饰总汇,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北路。个体业主许卫明。原告姚利兴与被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欧风艺术装饰总汇(以下简称欧风装饰总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卞干国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利兴、被告欧风装饰总汇个体业主许卫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利兴诉称:2014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在原告购买了若干不锈钢、铝合金装修材料合计24432元。该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432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欧风装饰总汇辩称:货款金额没有异议。因个体业主许卫明与其配偶毛妙芬夫妻财产存有纠纷,处理好后尽快将钱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12月期间欧风装饰总汇在姚利兴处订购了若干不锈钢、阳光房、玻璃等装修材料。2014年12月23日经欧风装饰总汇个体业主许卫明确认结欠姚利兴24432元。该款项欧风装饰总汇至今未付,为此引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结算明细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姚利兴与被告欧风装饰总汇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4432元,被告对此予以确认,并有结算明细单佐证,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只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432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欧风艺术装饰总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姚利兴支付货款24432元。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被告张家港市凤凰镇欧风艺术装饰总汇负担。该款原告姚利兴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姚利兴。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代理审判员 卞干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新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