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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位林、曹根香等与郑国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位林,曹根香,项桂丹,徐文斌,徐文熙,徐文晴,郑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徐位林,男,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申请执行人曹根香,女,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申请执行人项桂丹,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申请执行人徐文斌,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申请执行人徐文熙,女,199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学生,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申请执行人徐文晴,女,200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以上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肖治雷,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国顺,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徐位林、曹根香、项桂丹、徐文斌、徐文熙、徐文晴与被执行人郑国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国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位林、曹根香、项桂丹、徐文斌、徐文熙、徐文晴赔偿款人民币144671.26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郑国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郑国顺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无产权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已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3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金和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连国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