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裁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曰水与张志海票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曰水,张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2777号申请执行人张曰水。被执行人张志海。申请执行人张曰水与被执行人张志海票据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二初字第6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2777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志海不知去向,被执行人现暂无给付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表示可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277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