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终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某、刘某甲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甲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2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王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毛红梅。委托代理人张岩。上诉人张某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扈 琳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