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金雪利与金小利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雪利,金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2535号申请执行人金雪利,女,1978年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金小利,男,1980年1月19日出生。案由: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执行人金雪利与被执行人金小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由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2015)密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决,被执行人金小利在履行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金雪利于2015年7月1日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执行案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金小利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密民初字第27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世营代理审判员 李振雨代理审判员 马凌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