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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郭鹏与王策、庞晓东、孙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鹏,王策,庞晓东,孙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郭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苏昊然,吉林金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策,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庞晓东,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孙丹丹,现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鹏诉被告王策、庞晓东、孙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孙丹丹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郭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鹏撤回对被告孙丹丹的起诉。审 判 长 徐 君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人民陪审员 付世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