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浚民初字第1810号原告赵XX,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被告杨XX,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赵礼村***号。原告赵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胜利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XX、被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X诉称:我与被告杨XX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同年12月按农村习俗办理了典礼仪式。之后双方于2007年11月13日生育男孩杨X航,于2009年5月23日生育女孩杨X萌,于2012年9月27日生育男孩杨X雨,并于2013年6月3日在浚县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由于学历、性格的差异,我们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不断,日积月累夫妻感情逐渐淡薄。被告自染上酗酒的恶习后,每每喝醉就会对我和孩子殴打辱骂,被告的行为致使我已丧失了与其共同生活下去的信心,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小儿子杨X雨由于年龄尚小且一直跟我共同生活,由我抚养至成人为宜。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杨X雨由我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3000元。被告杨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二、原、被告的子女状况及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赵XX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及被告杨XX的质证意见:1、书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杨XX无异议。2、书证:善堂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康检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现在未怀孕。被告杨XX无异议。3、书证:户口簿复印件六张(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用于证明原、被告孩子的身份情况。被告杨XX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赵XX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被告杨XX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杨XX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赵XX与被告杨XX于2006年冬季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举行了典礼仪式,并于2013年6月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三个子女,2007年11月13日生育长子杨X航,2009年5月23日生育长女杨X萌,2012年9月27日生育次子杨X雨,现均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自2015年7月份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原告赵XX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杨XX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育有三个子女,典礼后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为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促使双方和好,以不准原告赵XX与被告杨XX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XX与被告杨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胜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彦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