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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7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陈红旗诉张皓、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7647号原告陈红旗,男,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委托代理人王声巧,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张皓,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刘丽娟,女,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邑县安仁镇。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东楼13层5-8号、14层4号负责人朱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旗诉被告张皓、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旗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