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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莫梦祺与张述强、黄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梦祺,张述强,黄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248号原告莫梦祺,女,汉族,住所地:广西岑溪市,身份证号码:×××2026。被告张述强,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635。被告黄彬,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身份证号码:×××3812。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梦祺诉被告张述强、黄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梦祺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梦祺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梦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莫梦祺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思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