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继朝与张立安、丁小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朝,张立安,丁小波,李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93号原告王继朝。委托代理人陈辉照,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安。被告丁小波。被告李跃。原告王继朝与被告张立安、丁小波、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继朝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王继朝承担。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张剑伟人民陪审员 胡 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