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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继朝与张立安、丁小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朝,张立安,丁小波,李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93号原告王继朝。委托代理人陈辉照,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安。被告丁小波。被告李跃。原告王继朝与被告张立安、丁小波、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继朝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王继朝承担。审 判 长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张剑伟人民陪审员  胡 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梦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