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刘红梅与闫亮、秦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梅,闫亮,秦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732号原告:刘红梅,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闫亮,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被告:秦莉,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原告刘红梅与被告闫亮、秦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国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