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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喀法执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信用社与李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喀法执字第535-2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孝辉,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宝军,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3)喀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宝军在喀喇沁旗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